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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女子要求继续使用冷冻胚胎生子,婆婆支持,医院拒绝;法院:生前夫妻双方已经明确生育合意,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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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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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因不孕及自然流产史,到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形成了3枚胚胎并冷冻保存。半年后,李先生因病死亡。不久后,张女士成功移植一枚胚胎,并产下一女。当张女士再次要求使用剩余两枚冷冻胚胎时,医院以“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涉及遗产继承利益、合同约定可销毁胚胎”为由拒绝。 9月22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已落判,法院判决某医院继续为张女士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相关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张女士承担。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庭审厘清双方争议 本案争议在于,李先生去世后,张女士已通过北京某医院人类辅助生殖助孕并生育一女的情形下,再次要求医院就剩余胚胎实施移植,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北京某医院应否为其提供冷冻胚胎移植服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员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保护后代的伦理原则。 法官庭后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宋晓佩: 本案系涉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典型案例。本案明确肯定了丧偶女性作为冷冻胚胎移植服务合同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突破了传统“夫妻共有人”的身份限制。法院基于民法典对人格权延伸保护的立法精神,认定丧偶女性继续完成辅助生殖不违反公序良俗,且生前夫妻双方已形成明确的生育合意,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案件裁判回应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权益冲突,为单身丧偶女性主张胚胎移植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平衡了医疗伦理与生育权保护。司法在处理丧偶女性主张的冷冻胚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时,亦应坚持法律底线、伦理正当、家庭合意、诚信履约并重,在规范医疗行为的同时,依法保障公民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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